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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得肇事者赔偿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9-08-13 理赔实务

      [案情]
   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八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97日,经交警部门协调,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人身损失款5万元,李某不得再追究张某的任何责任,张某于当天付清了该笔款项。张某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李某以未获得全额赔偿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张某继续赔偿剩余的各项人身损失款4万元。
   【分歧】
  对于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到支持李某的要求,因李某、张某已于事故发生后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故原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李某的要,李某获得张某的部分赔偿并不影响其继续行使保险理赔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李某剩余的人身损失款,由于赔偿金额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张某不需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与张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已履行。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李某不得再向张某主张任何赔偿事宜,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李某不得就该案交通事故再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但该赔偿调解协议是李某、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对李某、张某具有约束力,只表明李某不再追究张某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据此推定李某放弃了对被告保险公司就自身的人身损失的保险理赔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作为受害方的李某在获得张某赔偿还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的情况下,有权继续向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进行保险理赔。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均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交强险的医疗费与伤残赔偿限额共计12万元,本案中李某已获得张某5万元赔偿,李某主张的剩余人身损失款4万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应不区分双方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内支付李某保险理赔款4万元,而张某不需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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