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理赔实务

车险理赔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转化

2020-01-15 理赔实务

【案情】

201910月,小李驾驶赣A小型客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路段,因超车时操作不慎撞在道路右侧护栏造成翻车,致使该客车乘客小王摔出车外造成重伤。该客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司机小李负全部责任,乘客小王无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中受害人小王可否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小王在交通事故中被摔出车外致使受伤,由于其发生事故时已经失去车厢的保护脱离车体,应认定小王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小王在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瞬间均为车上人员,其因交通事故被摔出车外,小王所受伤害并非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或者碾压所致,该伤害是车上所受伤害的延续,小王仍属于“车上人员”,而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该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笔者认为不应考虑损害结果发生时受害人的位置,而应当依据损害行为发生时这一特定时刻受害人所处位置确定其身份,事故发生时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所乘车辆撞击致受害人摔出车外受伤,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处于车内,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发生第三者身份的转化,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上人员”可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如下,一是司机以外的车上人员摔出车外后又被该汽车碰撞、碾压致害;二是司机以外的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被所乘坐的汽车撞击致害。本案中,受害人被摔出车外致使受伤,并不发生身份转化问题,部分法院采取“可转化说”观点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理赔,实属不妥。综上,笔者认为乘客小王因司机操作不慎发生车辆撞击致摔出车外受伤,小王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不应对小王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邓俊鹏 吴菲菲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