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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2020-02-27 理赔实务

【案情】

20198月,被告尹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会车,与原告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修理车辆花费11000元,被告拒不赔付。另因被告尹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将被告尹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尹某支付修理费,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已依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向被保险人即被告尹某赔付2000元,故不应再承担赔付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本案赔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赔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均作出相同的规定。可见,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系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因已向他人(包括被保险人)赔付为由而免责。另外,《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赔偿金,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告尹某并未向原告赔偿,保险公司不应向被告理赔。综上,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本案赔付责任,事后可依据不当得利另行向尹某追讨。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胡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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