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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致人死亡,停靠车辆应否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2020-02-26 理赔实务

【案情】

2019316日,被告曹某某驾驶的赣G1号重型货车在瑞昌市武山铜矿厂区内行驶时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后,撞上停在路边停车位里的赣G2号车和赣G3号车。其中赣G2号车被撞后又撞到停在路边非停车位上的赣G4号车和赣G5号车。而赣G3号车被赣G1号重型货车一路推行前进与在路边行走的刘某某和李某某碰撞后又碰撞停在路边非停车位的赣G6号车。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被告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经查,赣G1号车在天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赣G2号车在渤海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赣G4G5G6号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甲等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所有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停靠在车位里的赣G2G3号车辆和停在非停车位上的赣G4G5G6号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所有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曹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停靠路边的车辆,不论是否停在停车位内,均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警认定被告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环过程,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停靠的车辆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本案中,赣G2G3号车停在停车位,不属于违法违规停放,车辆又处于静止停放状态,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赣G4G5G6号车虽然是静止停放,但未停在停车位内,属违法违规停放,故这三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可见,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车辆通行状态,而不论车辆是否处于道路中。本起事故发生时,赣G2G3号车都正常停放在停车位处,不属于违法违规停放范围,且车辆处于静止停放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既没有发挥车辆的运输、行驶功能,也不会对他人与车辆带来危险性。此时的车辆无异于民法上普通的“物”。虽然曹某某驾驶赣G1号重型货车推行赣G3号车,导致赣G3号车撞到刘某某和李某某导致两人死亡。如将赣G3号车换做是其他“物”,也可能导致两人死亡的结果。故造成刘某某和李某某导致两人死亡的原因力还是曹某某驾驶赣G1号重型货车刹车失灵导致。因此,赣G2G3号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赣G4G5G6号车虽然是静止停放状态,未处于通行状态,三车与刘某某、李某某两人死亡没有原因力,但是上述三车属于违法违规停放,故承保赣G4G5G6号车交强险的太平洋财保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章俊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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