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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伤绩效考核等奖励能否计入误工费?
2018-04-12 经办案例
【案情】
赵某乘坐朋友王某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赵某在医院住院210天。根据其单位制定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规定,一年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据此《办法》,赵某被扣发年度考核奖、相关补贴、第13个月工资、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等共计1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在主张误工费时,能否将绩效考核奖等奖励一并算在其中?
【分歧】
关于绩效考核等奖金能否计入误工费,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绩效考核不能计入误工费。赵某主张的各类奖金、绩效津贴并不是其工资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应该再承担此项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绩效考核也应计入误工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赵某住院,根据单位的管理办法导致其当年的考核奖、相关补贴、综合治理奖等均被扣发,直接导致了其经济收入减少,因由肇事者补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固定收入是指以工资为主的稳定性收入。本案中赵某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有固定收入,其固定收入除工资还有相关补贴,其误工费损失应为实际减少的工资包括相关补贴,而绩效考核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第13个月工资都属于相关补贴,因此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理应计入误工费。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即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损失的具体数量的,就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