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赔偿标准

乐清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亡赔偿金怎么赔偿

2020-04-01 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侵权人应按照一定标准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一定数量的赔偿。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不仅给受害人近亲属造成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还给其近亲属带来物质上的损失,是精神与物质的双重侵害,设置死亡赔偿金主要在于安抚受害人的近亲属,保障其正常生活,弥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主体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主体为死者近亲属。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该会议纪要至202011日起实行,也就是说,在202011日以后,在乐清市发生的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再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的标准,统一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实现同命同价。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

死亡赔偿金一般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同一侵权导致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施行时间

本纪要自202011日起施行。本纪要施行后新受理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纪要。本纪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纪要。

本纪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