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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言简析

2020-05-08 刑事诉讼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诉。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属于证人证言。

二、证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否、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三、证人证言的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非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

2、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 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四、证人证言的收集

证人证言的收集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如: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对证言应当全面记录,不得随意取舍等。

五、证人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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