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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担保人的责任是否能免

2020-03-02 合同实务

【案情】

20153月,夏某向原告某物流公司购买汽车,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欠条、保证合同,夏某因购车欠原告165000元,款项在20172月还清。夏某父亲在上述合同中都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担保。201612月,被告夏某与某物流公司进行结算,夏某还欠原告41000元,被告夏某出具借条一张,夏某父未在借条上签字。因夏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故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还款,夏某父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本案中,夏某父亲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在购车时签订了保证合同。夏某父虽然未在后面借条签字,但是在之前合同中签字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如果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借款合同是对之前合同债务的减轻,故夏某父亲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在之后的借条上未签字担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夏某父亲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根本,标的的变更说明合同改变,变更后的合同缺少了与之前合同的同一性和连续性,是一种新的行为。夏某与某物流公司之后签订的借条与之前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两个合同的标的不一样,属双方协商后对双方债权债务重新进行确认,系重新订立的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应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因新的合同上并无夏某父亲签字,视为某物流公司在与夏某协商欠款时放弃了原先要求夏某父亲担保的权利。再者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夏某父亲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罗仕京 许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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