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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07-11 经办案例

   【案情】
  201012月,某食品加工厂与一家超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加工厂在一年内持续向超市供应食品,当时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超市的单位公章,而食品加工厂只是法定代表人徐某签了字,并未盖加工厂的公章。20113月份始,由于食品生产成本提高,加工厂要求提高原定的货物价格,遭到超市的拒绝后,食品加工厂便以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拒绝再向超市供货。故超市将加工厂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签名,并没有加盖食品加工厂的公章,表明加工厂并未认可合同内容,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为有效合同,该食品加工厂应严格履行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法人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拒绝履行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是生效。本案中的合同,虽然食品加工厂只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公章,但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就表示了加工厂对此份合同的认可。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即应严格履行合同。  最后,事实上,食品加工厂先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向超市供货,说明其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认可,合同早已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说。现在其因为食品生产成本提高便借口合同无效而拒绝继续供货,是单方违约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临川区人民法院 吴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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