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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练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2016-07-22 事故赔偿

          【案情】
   2016114日,某驾校学员张某驾驶教练车进行科目二倒车入库的练习,教练王某则在车下指导,同时教育其他学员如何避免撞杆。张某因技术不熟练,心里紧张慌乱中误踩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后冲去,不幸将在旁边观看的学员李某撞到。李某随即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另查明,该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不计免赔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12万元。李某因赔偿费用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肇事学员、驾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对于谁该对此次事故的负责,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故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根据规定,应当由随车教练员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练车行为系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发生事故,由驾校承担责任,李某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但驾驶已经为该车购买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驾校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学员张某对此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随车指导下进行。本案中,学员张某在学习机动车驾驶培训中是由该驾校教练员王某陪同进行车辆实训,张某虽是驾驶人,但属于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实质上,教练员才是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因此,该案中张某不承担责任。
  其次,教练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而案中王某没有随车指导,而是在车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而本案王某没有在车上,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所以事故责任应由教练王某承担。然而,教练员王某在指导学员驾驶培训过程中系职务行为,故教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
  再次,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已载明该车系教练车,其明知该车是用于培训学员,而学员驾车相对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驾车危险性更大,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大。培训机构投保的目的在于学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教练王某是执行培训机构职务,具有驾驶证及教练员证,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驾校承担。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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