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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1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向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单相逆变变压器等产品。2014年6月10日,双方对账确认: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应付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25650元。尔后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但是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付款。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周鹏飞律师、叶海滨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25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欠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有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户应付款期间对账单、产品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据,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偿付,因此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法律依据。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
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25650元及利息损失(以225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四川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