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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5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2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曾向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购买接线端子等产品。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8月30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尚欠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83499.79元。后经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催讨,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尚欠533499.79元未予支付。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律师起诉至三门县人民法院,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向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3499.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承认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理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支付货款。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经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催讨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尚欠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应予归还,故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33499.7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33499.7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7)浙1022民初5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