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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16-09-28 事故赔偿

   【案情】
  201155日,郑某驾驶自购的农用车,运载稻谷驶往县城。碰巧同村人陈某也需进城,郑某遂同意陈某搭乘。郑某驾车行至一转弯处时,与迎面而来的蔡某所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农用车侧翻,车上的陈某右手骨折。后经查明,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蔡某疲劳驾驶并违反交通规则。2011526日,交警大队认定,蔡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201166日,原告陈某起诉被告郑某、蔡某,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四万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出于善意而同意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未获取对价,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郑某的农用车不能载客,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应由蔡某与陈某承担责任,郑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与蔡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陈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因此郑某和蔡某应按责任大小承当赔偿责任,陈某无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蔡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郑某虽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应该知道农用车不能载客,故郑某主观上存在过失。而陈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农用车不能载客仍搭乘农用车,因此蔡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应当与郑某一并负次要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蔡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没有争议。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蔡某疲劳驾驶并违反交通规则。蔡某的侵权行为致使陈某发生损害,在责任认定中,蔡某负主要责任。
  二、陈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中,陈某在明知农用车不能载客的前提下,主动提出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郑某与陈某之间并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好意施惠关系。郑某完全出于善意而同意陈某搭乘自己的车辆,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不在于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仅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因此运输合同关系不成立,但仍然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双方达成的一致内容是驾驶人要承担保障搭乘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于郑某而言,他负有安全驾驶、保障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不能由于郑某是善意同意陈某搭乘他的车就成为其免责的理由,也不能因为陈某免费搭乘而置其生命健康于不顾。郑某作为农用车驾驶人明知农用车存在危险不能载客,仍同意陈某搭乘,主观上存在过失,故郑某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侵权人存在重大过错,施惠方与受惠方都存在一般过失,因此蔡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与郑某应当一并负次要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习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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