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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还款后能否要求原债务的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2017-05-22 保证担保
【案情】
2016年3月,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邱某借款30万元,并由谢某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2017年3月,因借款期限将至,但王某未能偿还借款。王某的朋友李某答应替王某偿还了欠邱某的30万元债务,并要求将该30万元债务转为王某欠其的债务。后李某要求王某还款,并要求担保人谢某承担担保责任。
【分歧】
对于谢某是否应对王某对李某所负的30万元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谢某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谢某只是对王某向邱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未对李某对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王某对邱某所负的债务已经转为王某对李某所负的债务,是同一笔,谢某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
李某替王某偿还欠邱某的借款30万元,并将该30万元债务转为王某欠其的借款,三人之间的行为实际为债权转让行为,并且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谢某作为担保人为王某提供的担保仍在保证期间内,谢某就应继续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