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不予追究刑事责法定情形及处理方式
2021-01-28 刑事诉讼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刑诉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公诉案件:在刑诉开始前,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
自诉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2)侦查阶段: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
(4)在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均为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审判阶段发现具有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被告人死亡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上一篇: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下一篇:乐清刑事辩护律师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