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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刑事辩护律师周鹏飞

2021-02-01 刑事诉讼 乐清专业律师网

浙江乐清律师周鹏飞专注于刑事辩护法律实务,为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看守所会见、阅卷、出庭辩护等法律服务。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辩护意见,努力寻求刑事辩护的最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孙某敲诈勒索案、石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夏某贩卖毒品案、陈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王某交通肇事案、徐某强迫交易案、向某诈骗案、臧某开设赌场案、卢某盗窃案等刑事案件。2015年周鹏飞律师经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提出涉案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关键物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关键涉案人员的证言没有提取,无法排除受害方涉嫌诈赌的合理怀疑等辩护意见来论证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周鹏飞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该案被评为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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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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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刑事辩护律师周鹏飞

经办案例

1、孙某犯涉嫌敲诈勒索罪案,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案号:(2015)温乐刑初字第397号

2、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申请法院对涉案侵权产品重新清点并重新鉴定,涉案产品价值减少10万元以上,量刑大幅度减轻。

          案号:(2018)浙0382刑初1654号

3、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提出不能仅凭贩卖视频个数来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要综合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获利金额、传播人次等情节综合判断,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量刑大幅度减轻。

         案号:(2015)温乐刑初字第1435号

4、冉某犯故意伤害罪案(致人重伤),缓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冉某在法院判决后恢复自由。

         案号:(2018)浙0380刑初814号 

5、夏某犯贩卖毒品罪案,提出刑事案件的证据得出结论应当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结论来论证涉案61.9克冰毒不是来源于夏某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案号:(2014)丽缙刑初字第19号

6、石某犯故意伤害罪案(致人死亡),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大幅度减轻处罚。

          案号:(2014)丽缙刑初字第19号

7、张某犯诈骗罪案,缓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张某在法院被逮捕后重获自由。

          案号:(2016)浙0382刑初1305号

8、黄某涉嫌诈骗罪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黄某作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号:乐检公诉刑不诉(2018)189号

9、刘某涉嫌诈骗罪案,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刘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撤销案件的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案号:嵊公(刑)终侦字【2018】50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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