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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反悔后其效力如何?

2016-04-10 离婚实务

      【案情】

  万某与邬某于1994年5月结婚,1995年4月双方生育儿子邬某东。2013年4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生活,2014年5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签订后,邬某按照协议支付了现金80000元给万某,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万某拿到邬某支付的80000元后交给了儿子邬某东购车。2015年2月万某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不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邬某离婚并依法重新分割财产。双方对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及80000元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产生分歧。

  【分歧】

  对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及80000元是否应重新分割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反悔后该协议全部无效;80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重新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在万某起诉邬某离婚时,已经推翻了双方以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故该协议实际上已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基于该协议支付的80000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二种观点同样认为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在反悔后应全部无效,但已履行的80000元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重新分割,要看离婚时该80000元是否仍然存在。因为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离婚时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80000元尚在万某名下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否则就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具体到本案中,万某已将该80000元赠与了儿子邬某东购车,也就是说离婚时,万某名下已经没有了该80000元,也就不存在重新分割的问题。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后,协议应无效;已实际履行的财产是否应重新分割,应以该财产尚存在夫妻名下为前提。理由如下:

  第一,离婚协议是一种以离婚为生效前提的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该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均可以反悔,且反悔后该协议无效。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同样也需要受到该前提的约束,只要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则该协议全部无效。

  第二,离婚前万某和邬某的财产是共有的,双方虽然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部分财产的分割,但由于未办理法定的离婚手续,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任何一方名下的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该财产尚存在夫妻一方名下,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万某已将该80000元赠与儿子邬某东购车,该80000元已不在双方名下,故无法重新分割80000元。

  综上所述,万某在离婚时无需将已分割的80000元拿出来重新分割。

       作者:进贤县人民法院 卢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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