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保证担保

担保人之间进行追偿时的责任划分

2020-02-02 保证担保

【裁判要旨】

提供了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案情】

201512月,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并缴存保证金,同意为该银行在某特定区域内受理的“财园信贷通”业务提供保质金质押。20161月,乙公司与该银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向其申请“财园信贷通”业务贷款300万元,由袁某、王某、李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袁某的配偶肖某、王某的配偶邵某、李某的配偶刘某分别出具声明,表明对其担保行为事先知晓并完全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后乙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甲公司代乙公司向银行代偿了贷款本息300余万元。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付贷款本息并由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对上述垫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为乙公司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银行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乙公司追偿。保证人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代付款300余万元,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和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该贷款的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乙公司偿还甲公司代付款300余万元,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分别在44余万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对于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虽然只规定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否定担保人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本案中,针对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务,甲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提供了保证担保,双方实际形成共同担保关系,甲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其担保责任,有权要求作为保证人的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承担共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而甲公司与袁某、王某、李某、肖某、邵某、李某在各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担保份额,双方也未有一致意见,且双方担保的范围均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等,即各担保人均是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公平原则,各担保人应当平均分担上述债务份额。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萍乡中院 黄毅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