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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婚前财产存入妻子账户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6-08-10 财产分割

【案情】
  2011年,甲曾与朋友合伙经营一个服装店。2013年,甲和妻子乙结婚后,将自己合伙经营分得的收益40万元存入乙银行账户上。2015年,甲发现妻子有外遇,便提出与其离婚,乙同意离婚,要求分割该40万元存款。
  【分歧】甲结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以乙的名义存入银行,该款性质如何?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以乙的名义将存款存入银行,既已默认自愿将该存款赠与或至少认可该笔财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存款属于甲的婚前财产,应归甲所有。
  【评析】
  从法理上而言,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必须要与赠与人给付赠与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在本案中,第一,甲在以其妻子乙的名义将钱存入银行的时候,既没有告知乙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乙,这就表明甲没有将钱赠与乙的意思表示。第二,从甲提出离婚时提及40万的存款时,乙才对该款项归属产生争议,可以推断得出当时乙并不知道是甲以其名义存入的,因此当时双方并没有赠与约定的意向,因而并不存在接受赠与的问题。第三,该40万存款为甲在婚前与他人合伙经营所得,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甲将自己的财产以乙的名义存入银行,既不是赠与,也不能默认为共同财产,仍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 龚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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