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货款追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2020-08-25 货款追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因此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不负有举证义务,该举证责任义务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案号:(2017)浙0382民初5096

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系由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高x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电气有限公司与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4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尚欠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59900元。其中2016520日的4900元货款未约定违约金,其余货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xx电气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郑雷萍、周鹏飞律师20175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5990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20174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10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59900元及违约金(以455000元为基数自20175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高xx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号:(2017)浙0382民初6147

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电气产品。经结算,截止2015年6月30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共欠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595元未予付清。经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奈之下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郑雷萍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经调查,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x东为唯一股东。黄x东与吴x艳为夫妻关系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鹏飞律师提出黄x东对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x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259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的债务,黄x东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其财产未与公司混同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构成混同,需要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基本帐户银行明细账单、股东个人银行明细帐单、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等证据,并且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须符合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公司账目需保持完整性,保留公司原始记账凭证等,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以前述证据不能完整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由,认为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从而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构成混同,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就审计报告而言,公司最好不要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而尽可能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在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提供相关证据后需要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律师建议:公司应尽可能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保留公司的原始凭证。同时,股东还需做到其个人或配偶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不要以股东个人或其配偶的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资金也不要随便转到股东个人或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考虑,无特殊情况成立公司的时候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当成为首选考虑,已经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可以考虑变更工商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