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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理医疗保险,劳动者能否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2016-04-09 工伤赔偿

   【案情】

       周某系某公司职员,20136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周某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20153月,周某因病住院,花费了医疗费21560元。周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相关的医疗费,但遭到拒绝。20156月,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1560元。

     【分歧】

      对于某公司应否向周某支付医疗费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无需向周某支付医疗费。周某系因病住院,其并非属于职业病也非工伤,属于一般疾病。因一般疾病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无此义务。因此,公司无需向周某支付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应当向周某支付医疗费。为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理应向劳动者赔偿损失,即支付医疗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未为周某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理应赔偿。而这种损失就是劳动者为此支付的相关医疗费。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都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根据法律责任的构成理论,损害要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某公司未为周某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周某不能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劳动者因病支付的所有医疗费用。劳动者因病支付的所有医疗费用与某公司未为周某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周某不能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才是上述行为的逻辑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只有基本医疗保险能报销的医疗费,周某才能向公司要求赔偿。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艾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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