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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2024-02-21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诉请解除合同更实事求是,也有利于打破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系对于违约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具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法律赋于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诉权。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

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来实现,必须经过仲裁、审判等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以上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系针对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合同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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