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经办案例

(2014)温鹿民初字第8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05-10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3821日晚2330分许,魏亚x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百里路双桂小区9幢前路段人行横道时,车辆左前角与在该人行横道内通过的行人即xx发生碰撞,造成xx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120送至温州市人民医院急诊,于2013822日入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于830出院,转入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高压氧治疗,于20121014日出院,转入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1127日出院。20131130xx又转至安徽省青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于20131224日出院,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康复医院科治疗,于2014125日出院。20142月因病情加重,xx又于201423日入住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于2014414日出院。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14414日,xx住院花费医疗费318107元,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亚x负事故全部责任,xx无责任。xx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魏亚x赔偿xx因交通事故受伤的xx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就餐费、其他必要医疗用品费用、后续治疗费、康复治疗后续治疗费、依赖护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64668.87元;魏晓x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公司在其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范围内先予赔偿xx上述损失

审理中,应xx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对xx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后续治疗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4318日,该所作出鉴定。结论为:一、xx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植物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二、xx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一级;后续治疗费难以具体评估,建议按实际合理发生为准;xx误工、护理期从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限拟为180日;xx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属壹级护理依赖)。

本案于20141015日公开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魏亚x未作答辩,魏晓x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叶海滨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周鹏飞律师在诉讼中提出:一、医疗费中正式发票的,予以认可,但应当扣除xx已垫付的部分。二、150元一天的护理费过高,没有法律依据,应为110元。三、被扶养人的人数和扶养身份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为准。四、交通费6543元,其中4000未提供正式发票,不予认可。五、其他必要医疗费用5526元中只有1140元能提供正式发票,其他不予认可。六、xx主张的住宿费1030元有异议,因为同一时间一人开三个房间。七、xx主张的就餐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八、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情调整。九、后续治疗费300000元,没有依据,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给付。十、每月依赖护理费3110元,护理期限25年(法律规定不超过20年)于法无据,本案被告健康状况不稳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依赖护理费为准。十一、涉案车辆系魏晓x所有,因魏晓x酒后叫魏亚x驾驶发生车祸,魏亚x并未收取魏晓x任何报酬。被告保险公司辨称:一、对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无异议。二、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依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部分赔偿费用过高。医疗清单中非医保金额不承担责任。四、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59270元。

判决结果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xx保险金计560730元;魏亚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付xx各项损失计131345元,魏晓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9782元,由xx负担9000元,由魏亚x魏晓x负担10782元。

案号:(2014)温鹿民初字第892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