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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与石x胜、石x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04-15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522日下午,x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乐清市柳市镇大谟村开往汤东村方向,13时许,途经乐清市柳市镇大谟村大谟653线72-15杆前路段通过右转弯弯道时,在道路左侧与相向行走的xx发生碰撞并驶上左侧土堆,致车辆仰翻,造成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负事故全部责任,xx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该车系x所有,并已向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xx被送往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侧股骨外侧髁骨折,右侧髌骨脱位,经住院治疗13天,xx共花费医疗费用18234.8元。xx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黄建羽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侯xx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xx赔偿xx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5303.3元;,先由x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xx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赔偿限额项下赔偿xx护理费、交通费计14408.5元,余款20894.8元由xx承担。

裁判结果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xx保险金21342元。抵扣x多付xx2123.2元,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尚需支付xx19218.8元。x多付xx2123.2元,由其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自行理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xx负担653元,x负担280元。

案号:2016)浙0382民初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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