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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133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04-22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3日晚,练xx醉酒后驾驶浙C×××××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乐清市柳市镇上屋村开往曹田后村,当晚21时20分许,途经时,遇对向车辆未靠右行驶,与聂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温州YQ703755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聂盈霜和原告)发生碰撞,造成魏xx和聂x霜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练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聂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聂x霜、魏xx,均无责任。魏xx受伤后,先后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乐清开发区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合计住院196日,伤情经诊断为左下肢开放伤、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左踝皮肤撕脱伤、左膝关节韧带多发损伤等。本案事故发生前魏xx在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工作。魏xx有被扶养人其女儿聂x霜。涉案浙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将该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告知和说明。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委托,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对魏xx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9年4月1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魏xx于2017年5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左膝关节韧带多发损伤、左踝皮肤撕脱伤等,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左下肢短缩(双下肢长度相差2㎝以上)等后遗症,已构成八级伤残。魏xx的误工期限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2019年3月31日)止、护理期限拟为240日、营养期限拟为180日(以上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均包括七次住院期间的期限)。后续治疗费,魏xx决定放弃后续相关治疗,目前可适当进行左膝、踝关节功能康复锻炼外,尚无其他必须继续治疗的情形。

xx与其他责任方协商无果后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郑雷萍、周鹏飞律师于2019年1月22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魏xx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xx、练xx赔偿魏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12044.62元;判令前述第一项赔偿款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向魏xx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魏xx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优先赔偿。朱xx辩称,1.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其仅是涉案肇事车辆的车主。涉案车辆是练xx下班后借去使用的,本案交通事故与其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练xx辩称,1.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2.涉案肇事车辆确实是其向朱xx借用的。其没有赔偿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练xx系醉酒驾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仅有垫付的义务。其垫付赔偿款后,保留追偿的权利。3.由于练xx系醉酒驾驶,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4.魏xx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医疗费,应剔除重复计算的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魏xx主张按城镇常住居民标准计算,依据不足,应按农村常住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照70%的比例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不再其赔偿范围。

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xx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费用为703995.62元。因涉案浙C×××××号轻型厢式货车已投保交强险,现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魏xx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二项合计120000元。魏xx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优先赔偿,乐清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583995.62元,由于练xx系醉酒驾驶,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乐清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练xx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08796.93元。魏xx以朱xx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被告练xx的雇主为由,要求朱xx承担赔偿责任,但魏x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朱xx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存在过错,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练xx系在为朱xx提供劳务时发生本案事故。故对魏xx要求朱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魏xx保险金计120000元。

二、练xx赔偿魏xx损失计408796.93元。

三、驳回魏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魏xx负担416元,练xx负担4544元。

案号:(2019)浙0382民初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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