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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741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04-21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07时9分,在白石广场大道火车站前路至坭岙村村口路段,张xx驾驶车牌号为冀G×××××小型汽车从东向北转弯,沈xx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东向北转弯,因张xx未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右转弯导致两车刮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沈xx无责任。沈xx受伤后被送往乐清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日。沈xx的伤情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损伤,左股骨、胫骨骨挫伤等。涉案冀G×××××号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对沈xx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9年11月4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沈xx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前叉损伤,左股骨、胫骨骨挫伤等,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目前医疗已终结,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
沈xx与张xx协商无果,沈xx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于2019年7月12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张xx赔偿沈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69774.26元;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开庭后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xx驾驶车牌号为冀G×××××小型汽车与沈xx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沈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张xx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沈xx要求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张xx辩称沈xx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车应承担30%赔偿责任,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张xx赔偿沈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61903.26元。
二、驳回沈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张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沈xx负担80元,张xx负担1770元。
案号:(2019)浙0382民初7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