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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与宜春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2020-04-15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74月份、11份,宜春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购买智能光伏汇流箱等产品总计货款1193700元,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收到宜春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22680元,宜春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871020元。后虽经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宜春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推拖,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和郑雷萍律师2018727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87102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3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乐清市人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10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原告偿付货款87102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气产品。双方分别于201747日和20171114日签订销售合同两份,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1193700元。后原告依约发货,被告在发货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已收到货物。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货款32268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871020元。

判决结果

宜春市xx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71020元及利息损失(以871020元为基数,自20187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案号:2018)浙0382民初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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