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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xx塑粉有限公司诉贾xx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3-29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55月份至2016年间被告贾XX向原告乐清XX塑粉有限公司购买塑粉。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201688日,被告贾xx原告乐清XX塑粉有限公司货款177600元。结算后被告贾XX仅支付原告乐清XX塑粉有限公司货款66400元,剩余货款原告乐清XX塑粉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贾xx催讨,被告贾xx均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郑雷萍律师201872日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200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7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贾xx应偿付原告乐清xx塑粉有限公司货款11120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111200元为基数自20187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柳市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被告xx付负担。

案  号:2018)浙0382民初6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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