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经办案例

(2017)浙0382民初6147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6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电气产品。经结算,截止2015630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共欠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595元未予付清。经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奈之下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郑雷萍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经调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x东为唯一股东。黄x东与吴x艳为夫妻关

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鹏飞律师提出黄x东对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x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613日向乐清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判决结果

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清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2595元为基数,自20176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柳市法庭转付。

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的债务,黄x东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本案受理费3194元,公告费200元,由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黄x东、吴x艳负担。

案号:(2017)浙0382民初6147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