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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xx配电箱厂与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3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59月份至20166月份期间,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向乐清xx配电箱厂购买配电箱等产品。双方于2017331日结算,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给原告,显示仍欠乐清xx配电箱厂货款108365元。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在该份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此后,经乐清xx配电箱厂多次催讨,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一直拖欠108365元货款未付。乐清xx配电箱厂委托浙江(乐清)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郑雷萍律师于201818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乐清xx配电箱厂货款108365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1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清xx配电箱厂货款1083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8)浙0382民初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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