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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711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6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陈x仙与钱x乐、钱x萍素有业务往来,钱x乐、钱x萍向陈x仙购买铁芯壳。经结算,截至2015年10月22日钱x乐、钱x萍尚欠陈x仙货款77300元,由钱x萍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给陈x仙。后经陈x仙多次催讨,钱x乐、钱x萍仅支付陈x仙10000元,剩余款项钱x乐、钱x萍至今未付。陈x仙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黄建羽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周鹏飞律师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诉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7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举证期限内,陈x仙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陈x仙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欠款欠据。钱x萍答辩称:她从来没有以个人名义与陈x仙发生业务往来,本案属于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与陈x仙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她作为温州索肯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给陈x仙,系履行职务行为。陈x仙出售给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铁蕊壳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温州索肯xx有限公司装配成产品给客户后被发现铁芯全部脱壳,因此全部客户将产品退还至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保留诉权要求退还铁芯壳给陈x仙并要求陈x仙赔偿经济损失。陈x仙出售给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铁芯壳并收取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货款后,至今未出具税务发票给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钱x萍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公司基本情况/《证明》、照片。钱x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2016年8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钱x萍、钱x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仙货款67300元及利息损失(以67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钱x萍、钱x乐负担。
案号:(2016)浙0382民初6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