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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吴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3-15 经办案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乐知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海滨。
被告人吴某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童,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周鹏飞、被告人吴某乙及其辩护人苏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在未经第4771645号注册商标“putin”所有人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在乐清市刚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生产假冒的标有“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和“putin”商标标识的应急电源产品14台,以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同陈某甲签订购销合同,以人民币828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甲,陈某甲已向被告人鲁某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8800元,被告人鲁某转账给被告人吴某甲人民币58000元。陈某甲又将该批产品销售给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由该公司以工程承包的形式销售给融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定价人民币180915.6元,2012年8月1日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造成陈某甲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鲁某的家属已同陈某甲达成和解,已赔偿陈某甲人民币75000元。
另查明,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第4771645号“put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稳压电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工商登记信息、订购合同、购销合同、名片、和解协议书、电话记录、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材料提取单、福州市苍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报告、现场笔录、鉴定报告书、银行账户明细、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均系初犯,且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购货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提出的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宜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吴某乙均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鲁某、吴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乙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被告人吴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上述一至三项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包素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倪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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