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经办案例

(2014)温乐民初字第829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0-05-07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xx2015626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xx20144月进入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124日上午1030分,李xx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加工产品时,因冲床失灵导致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李xx被送往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失、左食指末节指骨基底骨折并皮肤甲床缺损,中指远间关节平面毁损性离断,中节指骨骨折。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李xx2015618日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市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故起诉要求判令:1、终止李xx与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未付工资、交通费,共计65245元;3、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未与李xx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4341元;4、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8062元;5、乐清市xx电气有限公司为李xx办理并补缴20144月至20155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6、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赔偿李xx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704元。

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8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乐清市远诺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1.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程序违法;2.xx的基本工资是3700元,李xx4031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合理;3.xx伤愈后,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李xx回来上班,李xx没有答复。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仍要求李xx回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因此,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4.停工留薪期4个月不合理,应以2个月为准,基数也应为3700元计算;5.xx工作起至仲裁之日止已经超过一年,应视为已签订不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为3700元,不是4031元;6.xx停工留薪期应为2个月,但是李xx伤后2个月后均无来跟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交接工作事项,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认为是李xx2015212日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李xx要求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应补缴到2015212日止;7.护理费应按照9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费应按照30/天计算,交通费500元没有凭证。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在李xx住院期间不仅支付了医疗费用,还支付了2000元给李xx用于支付其他款项,足够支付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且多余部分应当返还。

判决结果

一、乐清市远诺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3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62元、住院护理费1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元、鉴定费280元,合计51939元。

二、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李xx二倍工资24050元、工资2000元、经济补偿金3700元、失业保险待遇4116元,合计33866元。

三、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为李xx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20144月至20152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李xx个人应缴保险费份额由其本人负担。

四、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