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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

2020-06-16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弹簧工厂的技术员,2013111日开始在该厂上班,并与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鹏鹏的技术比较好,刚开始,鹏鹏很受老板的重用。但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工厂引进了更多的技术人才,一比之下鹏鹏的表现就显得一般了,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给鹏鹏加工资了。鹏鹏心中有怨言,又仗着自己是老员工,老资历,就开始消极怠工,甚至打压车间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之后,有其他同事向老板反映了鹏鹏的情况,老板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就找鹏鹏面谈了一下。鹏鹏要求公司给自己涨工资,但是老板的意思是鹏鹏的表现不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给他涨工资,会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双方没谈拢,鹏鹏继续我行我素,甚至经常迟到早退。厂领导忍无可忍,最终决定解除与鹏鹏的劳动合同。20171220日,人事部发了一份《人事通知书》给鹏鹏,并告知他公司已经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让他干到农历年底,明年就不用来了,并且承诺会给他2万元作为补偿,鹏鹏表示不同意。但是,年底公司发工资时将2万元补偿和工资一起打到了鹏鹏的工资卡上,并给他发了退工单。年后公司同事将他从同事群,管理群里踢出去,连上班时间也没通知他,鹏鹏只好重新去找工作。20193月,他跟同事聊天时才知道原来他在之前公司工作了四年多,按照他12000元的月平均工资,他至少应该获得48000元的经济补偿金。鹏鹏马上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弹簧厂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工厂补足其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鹏鹏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指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20171220日,弹簧厂人事部发给鹏鹏一份《人事通知书》后,鹏鹏就应当知道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异议,说明双方实际上已经产生了矛盾,鹏鹏完全可以凭借手中的《人事通知书》或者后来的退工单申请劳动仲裁。所以,20171220日就是鹏鹏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他直到20193月才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他的申请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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