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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2020-06-13 劳动实务
鹏鹏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随后鹏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查审核发现公司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所以裁定对鹏鹏的申请不予支持。鹏鹏不服,但是由于关系的金额不是很大,如果选择去当地法院起诉需要交诉讼费,这样可能不划算,所以他没有选择马上起诉。之后,他偶然查看到《行政复议法》的材料。鹏鹏心想,行政复议是不收费的,倒不如试试看。于是,鹏鹏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审查决定对鹏鹏的申请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为什么对鹏鹏的申请不予受理呢?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的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物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做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对行政复议的解释,我们了解到本案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为不适用于行政复议,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鹏鹏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8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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