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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通过仲裁调解追索社保费吗

2020-06-18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工作单位的合同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变化,需要裁员,首先考虑到到就是鹏鹏。单位承诺会给鹏鹏3000元作为补偿,但是鹏鹏并不同意。单位在鹏鹏不同意的情况下还是强行跟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鹏鹏就向单位追索社会养老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单位表示只肯支付鹏鹏3000元作为补偿。于是,鹏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鹏鹏社会养老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元,鹏鹏不得再以此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表面看似乎取得了三赢的结果鹏鹏得到了实惠,用工方减少了经济损失仲裁机构化解了矛盾,但是其实这是一种执行法律打折扣行为。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规定意思很明确,即双方都应该向国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错误地理解成是用工单位为劳动者个人缴纳,因为用工单位缴纳的大部分社保费是进入社会统筹的,只有少部分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费记入了劳动者个人账户。这是一种社会义务,一旦单位用了人、劳动者谋了职,就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向单位追索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不是追索经济利益,可以讲多讲少,并由单位直接补偿给个人。社会保险费只能交给国家,不能发给个人,由于《劳动法》颁布得较迟,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形成用工事实,但单位又没及时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且已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给个人另当别论。只有依法尽了社会义务,劳动者才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规定的情形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然,此案仲裁机构可以对此解释为:仲裁调解是仲裁的前置必经程序,自己主持调节示是依据程序办事,而用工双方则是本着互谅原则心甘情愿化解争议。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仲裁立足调解为主是针对纯用工双方之间的争议内容而言的,社会保险不是纯双方劳动争议,它涉及国家利益,将社会保险费补偿给个人,其实就是任凭社保基金流失。若是这种调解得到支持,将会纵容一些用工单位有意躲避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向单位追索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应进行仲裁调解,而是应直接进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第72条第2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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