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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非法解除劳动者该怎么办

2020-06-24 劳动实务

小强是一家电气工厂的业务员,20146月他与该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68月的一天,他陪公司的客户应酬,在喝了两瓶白酒之后,小强身体突感不适,随后被送医急救治疗。之后被医院确诊为严重酒精肝导致的肝硬化,需要马上住院治疗。2016825号,公司得知小强患了肝硬化后,在小强尚处于患病医疗期时,解除了与小强的劳动合同。小强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向公司抗议协商无果,他气愤之下于20161012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于小强的病情还不稳定,他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之后再于2017920号,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仲裁委通过调查审核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本案例涉及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公司解除与小强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法院为何不受理小强的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为何驳回小强的仲裁申请

1.公司解除与小强的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享有单方解约权,主要包括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劳动者违纪违法、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除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和违纪违法外,对其他情形下,《劳动法》的适用又规定了限制条件,即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行使单方解约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公司的解约理由是小强患了肝硬化,并且在小强仍在规定的患病医疗期内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显然是不合法的。

2.法院不受理小强的起诉是因为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救济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争议都是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则一裁终局;而劳动争议则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不是终局裁决。本案中,小强先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自然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小强的仲裁请求,是因为该争议已过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16825号,而小强申请仲裁之日为2017920号,一年的仲裁时效,又无法定事由的阻断,所以会被驳回仲裁请求。

乐清律师提醒: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必须及时,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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