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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示的规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吗

2020-06-27 劳动实务

小强是一家电气公司的外贸销售人员,20153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小强家中还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妹妹,由于学校离家比较远,小强的父亲又中风在床,母亲需要照顾父亲,所以,都是小强负责接送妹妹上下学。由于堵车,或者天气原因,或者家中突发状况,导致小强经常上班迟到,甚至请假的频率也比其他员工高。20165月的一天,小强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书,解雇理由是小强一个月内迟到超过5次,请假频率过高,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强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从来没有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向其公示。但公司方面表示,他们已经给小强看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曾给小强看过相关规章制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认定小强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1.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2.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3.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4.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5.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6.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7.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的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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