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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吗?

2023-04-12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员工辞职是一件比较正常的事情。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并不会依法办理离职手续,这会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员工在工作一段时间工作之后,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虽然,辞职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一些不便或是会给公司带来损失,但是在面对员工的选择时,公司应该尊重员工的选择,只要程序合法,员工享有选择离开的自由。法律赋予员工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员工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不批准离职的。如果员工是在试用期内提辞职,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其提供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提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必须在服务期届满后才可以选择离职。若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未满即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员工选择强行离职,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想要留住员工,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员工满意度,从而尽可能地留住员工。例如,改善公司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等等。这些手段不仅可以缓解员工的压力,也可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公司和员工能够在维护双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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