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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员工加班费吗

2023-05-27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或者是因生产特点、职责范围的关系不适合标准工时制职工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只有符合前述工作性质和工时特点的员工方能适用不定时工时制。而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只有经批准后,用人单位才能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与劳动者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存在超时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超时工作加班费。但是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有加班费,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标准,主流观点认为即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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