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用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2023-06-09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缴纳制度,旨在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被迫辞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随着我国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许多问题的解决更加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其中,用人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一直是广大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中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但并未明确是否包括未缴纳或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并无统一的裁量标准。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需要有法定的理由或者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则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理由。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