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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为什么热衷于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2022-03-15 法学园地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是企业不懂法?还是企业有其他的考虑?

我们知道如果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享有休假的权益、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动者除了可以可得到约定的劳务报酬以外,不能向单位主张任何的权利单位的义务也仅仅局限于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什么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目的还是在于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

那么公司企业仅仅通过更换合同名称,就能够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吗?认定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不仅仅是看合同的名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同样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具有否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力这样既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无法规避用工风险,反而,还可能因为没有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劳动者因工作导致工伤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者也可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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