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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能否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获得双重赔偿?

2020-02-04 赔偿标准

【案情】邹某系玻璃厂职工。20161015747分左右,邹某骑乘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被小车变道碰撞,造成邹某摔倒受伤。2016126日,P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邹某为工伤。2018118日,P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某的伤情为伤残九级。邹某后向P市社保局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待遇给付。2018815日,P市社保局核定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434.25元,并全额支付邹某。经核实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邹某从第三方获得的伤残赔偿为70323.1元。2018918日,邹某又向P市社保局提交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请,P市社保局不予支付。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P市社保局依法核定并支付邹某工伤保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4880元。

【分歧】针对本案邹某是否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4880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属财产性损失,不得重复赔偿。邹某已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不得再重复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种意见:目前法律法规只规定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并未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邹某可重复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职工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对工伤待遇赔偿范围和标准有一定限制,此为有限的双重赔偿。由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所采取的救济途径不同,其相关费用的范围与计算也不同,其中有的费用发生重合。该类重合费用主要是财产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以上费用系实际支出项目,重复赔偿有违法理和情理。对于此类财产性费用,采用就高原则进行损失填平处理比较合理。虽然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仅明确“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但根据立法精神与实际赔偿原则,笔者认为此处应对 “医疗费用”作扩大解释,不仅指医疗费,还包括交通费、康复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财产性损失。本案中,邹某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获得,故其不得再向社保局主张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4880元。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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