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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计算护理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0-11-28 赔偿标准

小丽在一次骑电动车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小客车撞伤,导致轻微脑震荡和骨折。小丽治疗期间一直是其姐姐为其护理的,但是出院时,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并未写明护理期限,导致后期小丽在向对方主张护理费用时,双方发生了争议。那么,发生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判定呢?受害人在计算护理费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

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经常发生争议的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是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注明的,如果医院没有注明需要护理,则由法院酌情考虑。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的,法院可以委托伤残鉴定部门对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时间进行鉴定,以此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一般由医院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上注明,或者由专业机构给予建议或明示。在专业机构没有给予明确的建议诊断证明或病历上也没有注明的情况下,护理期限应当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结合一般的医疗常识来确定。上海市的司法实践是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进行三期鉴定也就是由鉴定机构给出明确的关于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结论。根据该鉴定结论,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以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法院一般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但是,如果受害人受伤轻微,不能构成伤残,对于护理期没有鉴定的,一般是参照医院的建议或者是结合病历由法院酌情考虑

本案中,由于没有专业机构给予明确的护理期限建议,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上也没有注明护理期限,小丽的护理期限应当从小丽遭受伤害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2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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