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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18 事故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机动车报废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登记,但实践中,机动车买卖作为特殊的动产进行交易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变更,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仅具对抗第三者之效力,故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登记,但并不影响动产交付所有权发生改变的效力。实践中,有的车辆甚至转卖多次,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对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一无所知,故这类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要求登记的所有权人主张物上请求权,显然过于苛刻,也不利于对车辆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如果不能找到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也会使侵权人因此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在实践中,车辆经多次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车辆最后的受让人即实际的所有权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的,那么车辆最后的受让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的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机动车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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