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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挂靠关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08 事故赔偿
“挂靠”是指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名下,由该企业为实际车主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叫挂靠人,被挂靠的企业称为被挂靠人。存在挂靠关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中,挂靠经营产生如下弊端:一是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使国家通过颁发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目的落空;二是被挂靠企业有名无实,疏于对驾驶人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营安全的管理,增加了安全隐患;三是挂靠人的资历薄弱,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比较难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第一,被挂靠人可对挂靠车辆的运行进行控制、支配、获取运行利益。被挂靠人将道路运营许可证给他人使用,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将机动车投入运营,就等于开启了危险作业的大门,并自愿承担了他人在运营中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而且被挂靠人可以通过对挂靠人的选择、管理和监督,对挂靠车辆的技术维护、检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属于支配机动车的一种形式。第二,被挂靠人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理论。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设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禁止道路运营许可证的出租、出借行为,被挂靠人明知行为违法仍然为之,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是对挂靠人可能给第三人带来风险的一种放任。二者的过错相结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第三,就价值考量上而言,有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公众安全的保障。诉讼中,受害人可免于证明被挂靠人和挂靠人的内部关系,执行上被挂靠人的赔偿能力肯定比挂靠人强。需要注意的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有对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不管是谁承担了赔偿责任,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产生内部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这个需要依据两者之间的挂靠协议来约定,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依据该协议约定有权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