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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应否对交通事故中醉酒驾驶的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6-11-25 事故赔偿
【案情】
2016年正月,谢某在亲戚家喝完酒,骑着摩托车返回家中。骑到江某家附近,与正要步行回家的江某相撞,谢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且交警部门对谢某进行了血液酒精度进行了检测,谢某属于醉酒驾驶。后谢某的亲属起诉江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分歧】
对于江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某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谢某醉酒驾驶本就是一种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其死亡的结果是由其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故江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某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谢某虽是醉酒驾驶,但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就应当对谢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谢某明知自己醉酒,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谢某已经死亡,故对其危险驾驶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成立,也不能因此否认谢某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谢某的死亡结果是其在危险驾驶行为中应当预见的结果,但谢某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谢某的死亡完全是由其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江某无需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一方可以要求行人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对双方在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所作的划分,而非法院认定双方赔偿责任的必然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虽认定江某作为行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这只能减轻谢某的赔偿责任,而不能成为谢某亲属要求江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江某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其无需对谢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