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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届满债务人口头表示履行债务 债务人能否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

2019-06-26 经办案例

   【案情】
  201356日,李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月息1分,借期一年,随本付息,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201811月,王某通过电话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李某表示同意归还借款本息,但要过一段时间,王某进行了电话录音。2018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李某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分歧】
  李某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得到支持。很明显,本案王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同意履行债务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方能产生效力。李某口头表示同意借款本息,并不能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因此,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当事人有权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得到支持。诉讼时效届满后,不论债务人以何种形式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都应视为已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毫无疑问,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系自然债务,债务人有权选择是否履行,即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如果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则意味着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律对该债权应予以再次保护,履行该债务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为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以何种形式表示同意履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表示同意履行的形式,则应认为不应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甚至是通过一定行为表示的形式均无不可。因此,债务人口头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也应视为其放弃了对诉讼时效的抗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并不能得出同意履行债务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方能产生效力的结论。它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它的主旨精神是表达债务人在催债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的行为系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此种行为只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的一种形式,而非唯一形式。对于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根据法律一般原则,不应以何种形式作为限制,书面、口头、甚至行为的方式均可。
  综上所述,债务人以口头方式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应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在诉讼中再次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其应履行债务。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艾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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