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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7-08-30 事故赔偿
【案情】
高中生袁某骑行电动车好意搭乘同学丁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受伤住院。
【分歧】
针对本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的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新公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的必须满16周岁。本案中的袁某未审视自己的骑车技术,虽不负有事故主要责任,但是造成丁某受重伤的事实。
最后,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本案中的袁某好意搭乘丁某后发生事故,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袁某也并未中获取任何利益,但是在好意同乘者发出同乘的要约后,驾驶人坐车了承诺是需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的义务,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