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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孕妇撞伤应否赔偿产假期间误工费?
2018-04-14 事故赔偿
【案情】
艾某驾驶已投保的小轿车行驶至一路段时,将怀有身孕并临近生产的黄某撞倒,致使黄某尾椎骨折受伤住院。黄某在住院期间因受伤无法顺产,剖腹产下小孩。在住院44日后黄某出院,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对本案中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担超出住院天数黄某产假期间的误工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超出住院天数的务工时间本就属于黄某产后应休息的时间,即时黄某没有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同样需要休息,故肇事方不需要承担超出住院天数黄某产假期间的误工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黄某误工时间与产假时间重合,但黄某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入院,且出院医嘱注明其应休息3个月,故肇事方需承担超出住院天数黄某产假期间的误工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黄某住院44天,其出院医嘱载明住院后需休息3个月,本案中黄某产后住院、休息时间与事故受伤住院、休息时间重合,黄某误工期间是因产后和事故受伤两个因素结合所致,但黄某自然生产导致的住院、休息误工被交通事故这一介入因素打断,故交通事故受伤的住院、休息而导致误工成为主要原因。黄某受伤住院、休息期间与其生产期间重合,不能成为免除肇事方承担误工费的理由。故肇事方需承担超出住院天数黄某产假期间的误工费。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杨嘉懿